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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案例】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或构成帮信罪
2024-10-04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刘称惬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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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4

  案情回顾:黄某某通过微信好友介绍认识一名男子,该男子称给银行卡刷流水就可以贷款,并承诺给其好处费,黄某某便按照对方要求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公司账户的印鉴卡、u盾等邮寄至对方提供的地址交由对方使用一个多月后,黄某某取回自己的银行卡,并收取八千多元的好处费。后该男子再次联系黄某某称提供银行卡可以介绍保健品采购订单业务,并承诺好处费,黄某某便将对方带至自己的出租房中,将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对方多次带领几名不同的人在其出租房中用手机和电脑操作转账十余天左右,该男子在此期间给黄某某五千元现金。

  2023年4月至同年5月期间,黄某某名下两张银行卡及一个对公账户共计支付结算网络犯罪资金1500万余元,接收并转移已落实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290万余元。

  以案说法:我国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内容并不限定被帮助行为的类型,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可,不需要知悉具体行为类型,即使对行为类型认识有误,不影响明知的认定。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检察官特别提醒,贷款要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所谓“刷流水”“黑户”办理贷款均不可信,切勿轻易相信其他“中介人员”,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一证两卡”,避免遭遇电信诈骗或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请合法使用银行卡、电话卡,切勿非法租借、售卖个人银行卡、电话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刘称惬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